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范又)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我国将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国务院现已批准并转发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改革方案,各地将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州、盟)、地级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
改革方案还确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通过各级财政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
现行药品抽验费机制也将改革。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拨付。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将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于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